有關以商標做為搜尋字串的資訊

有時廣告主出價的搜尋字串是屬於他人的商標。當廣告主在Yahoo!奇摩搜尋行銷的一般關鍵字廣告中出價搜尋字串時,Yahoo!奇摩搜尋行銷(即香港商序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要求廣告主必須同意其搜尋字串、廣告標題、描述及其網站內容,均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標權。如廣告主出價的搜尋字串,可能涉及他人的商標者,則僅在廣告主網站所呈現的內容符合下列條件時,Yahoo!奇摩搜尋行銷始允許其出價該搜尋字串︰(a)以可允許之記名方式指述該商標或其所有人或相關產品的名稱,且無造成消費者混淆之虞者(例如,銷售附有該商標之產品、或對該商標所有人或其產品之評論、批評或其他可允許之資訊等),或(b)以一般性或僅是描述性的方式使用該字串。此外,廣告主之廣告應揭露相關內容之性質。

在以記名方使使用他人商標時,Yahoo!奇摩搜尋行銷要求廣告主必須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一︰

  1. 經銷商︰
  2. 廣告主的網站必須銷售(或明顯促進銷售)附有該商標的產品或服務。廣告主的標題與描述必須揭示消費者能夠購買該產品或服務。除非商標所有人已確實指定廣告主為其授權經銷商,否則廣告主於其標題與描述之遣詞用語,不得有造成「廣告主為授權經銷商」之印象。

  3. 資訊網站,無競爭關係︰
  4. 廣告主網站的主要目的,是為提供有關商標所有人或附有該商標之產品或服務的實質資訊(例如,公正機構所提供的產品檢視或比較、評論或新聞),而且廣告主網站不得銷售或促銷與商標所有人產品或服務有直接或間接競爭關係的產品或服務,亦非屬於從事該等銷售或促銷之公司的關係企業或合夥人。廣告主的標題與描述中必須揭露「消費者可在廣告主網站尋獲實質資訊」之訊息。

如您認為某位廣告主刊登廣告所使用之搜尋字串,已構成不當使用他人商標之行為,Yahoo!奇摩搜尋行銷將會審核該廣告主的廣告是否符合我們的關聯性準則,如適當時,Yahoo!奇摩搜尋行銷將會移除該廣告主的廣告,或修改該廣告標題或描述的內容。為協助Yahoo!奇摩搜尋行銷能迅速處理您的問題,請提供下列資訊︰

  1. 會使廣告主廣告出現的搜尋字串。
  2. 您所主張的商標。
  3. 如您有證據能顯示該廣告主的搜尋字串已造成消費者混淆,請提供這類證據的相關資訊。
  4. 如您曾就有關您的疑慮與廣告主聯絡,請提供您與廣告主溝通的情形。

請將這些資料傳送到Yahoo!奇摩搜尋行銷的下列電子郵件信箱︰tw-customerservice-ysm@cc.yahoo-in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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